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务处 作者:王义明 发布时间:20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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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21号)文件精神,我处现开展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需要办理的职工请到财务处办理申请。
申请约定提取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4、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缴存。
联系人:闫晓丽; 电话:82106765
财务资产处
20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