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11-21
点击量:
【字体:大 中 小】
为加强我所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单位和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利于我所各项工作的开展,依照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系信息所属各处、室、部、厂、中心、科研课题组等,包括各独立法人单位和非独立法人单位聘用的非正式职工编制人员。
第二条 信息所聘用的编制外人员年龄需在18~50周岁之间,确需聘用年龄在50周岁以上人员时,需报所人事处审批。
第三条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本人协商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聘用编制外人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聘用单位负担,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不享受信息所在编人员有关福利待遇。
第五条 人事处是信息所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所编制外聘用人员用工的宏观管理,各处、室、部、厂、中心、科研课题组等对编制外聘用人员进行具体管理。所属各非独立法人单位聘用编制外人员,需经所人事处审查同意,并以信息所的名义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盖人事公章。所属各独立法人单位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聘用编制外人员,按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企业要求自行对聘用人员进行管理。
第六条 信息所各聘用单位需按国家规定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所属各非独立法人单位聘用的编制外人员,由所人事处负责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所属各独立法人单位聘用的编制外人员,由各聘用单位自行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上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信息所各部门自用工之日起,应及时向人事处上报聘用人员详细信息,以便人事处建立编制外聘用人员名册。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应及时通知人事处。
第八条 信息所各部门在聘用编制外人员时,应如实告知被聘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被聘用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信息所各部门与编制外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都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 信息所各部门与编制外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所各非独立法人单位聘用的编制外人员,试用期一律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属各独立法人单位聘用的编制外人员,自行决定劳动合同期限,并依法约定试用期。各聘用单位因工作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需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聘用女性编外人员,需要被聘用人员原籍的婚育证明并由信息所负责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须经岗位及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电工、保安等工作还须有相应的上岗证。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一经录用,应接受信息所及聘用单位的管理,并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死亡的,其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由各聘用部门负责,违反本规定,追究用人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信息所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农业信息研究所编制外聘用人员登记表
2.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范本